離職當月的社會保險該由誰來繳納呢?
案情介紹:
2019年7月23日,百善鎮(zhèn)居民焦某向任職公司提出離職,公司批復同意其于8月23日離職。由于該公司是每月15日發(fā)上月工資,所以離職時焦某拿到的是7月份和8月前23天的工資。焦某發(fā)現(xiàn)8月份的工資中,公司并未扣除社會保險中個人應承擔部分。他找到公司詢問,公司表示其已離職,公司無需為其繳納保險。而焦某則認為8月份的應當是由公司繳納,雙方因此產(chǎn)生爭執(zhí),到百善鎮(zhèn)援助工作站進行咨詢。
法律分析:
了解了糾紛緣由后,工作人員向焦某及公司代表表明:對于離職當月員工的社會保險應由誰來繳納這一問題,法律并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結(jié)合實踐及本案實際情況,一般是按照兩種情況來確定:一是按照員工離職日期。如果員工是在15日前離職,則公司不需要為其繳納保險,如果是在15日之后包括15日在內(nèi),則公司需要為員工繳納當月的社會保險。二是按照社保參保截止日。既按照北京市本地社保參保截止日來確定,在截止日之前離職的,公司不需要為員工繳納,如果是在截止日之后離職的,則需要公司繳。
焦某是23日離職的,無論是按照哪種情況都應當由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其中個人部分應當由本人負責。如果公司拒不繳納,者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等方式予以解決。
此外,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nèi)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guān)系轉(zhuǎn)移手續(xù)。
聽了工作人員的解釋,焦某和公司代表對離職當月的社會保險該由誰來繳納這一問題有了更深刻的認識。公司表示會為焦某補交8月份的社會保險,其中個人部分由焦某承擔,并盡快為其辦理轉(zhuǎn)移手續(xù),焦某對此表示認可,雙方達成一致,糾紛得以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