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同事代為考勤 單位有權解除合同
2003年12月,賀利平入職某變壓器集團有限公司后,先后三次與公司簽訂固定期限合同。2016年12月30日,即最后一次簽合同時,賀利平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續(xù)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故雙方最后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
公司向賀利平提供有《職工手冊》《各類假期管理辦法》等制度規(guī)章。其中,《各類假期管理辦法》第21條規(guī)定:“嚴禁員工之間代刷卡,凡有代刷卡視為偽造出勤行為,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雙方均以辭退處理。”
2018年4月1日、4月2日、4月5日至4月20日,賀利平因身體不舒服,未就醫(yī)、未請假、未上班,但委托同事秦某某代其刷卡。勞動仲裁庭審時,經(jīng)公司申請,秦某某出具《情況說明》一份,承認其在上述時間曾代賀利平在中午下班時刷卡。
2018年6月30日,公司以賀利平違反《各類假期管理辦法》第21條之規(guī)定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公司將解除事由通知工會并征得工會同意。此后,公司向賀利平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賀利平不服公司決定,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gòu)申請仲裁,其請求為:1.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06489.50元;2. 2014年1月至2018年6月期間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161070元。
仲裁院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仲裁裁決書,裁決公司向賀利平支付:1.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06489.50元。
公司與賀利平均對該仲裁裁決不服,分別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公司《各類假期管理辦法》未違反禁止性規(guī)定且不存在顯著不合理的情形,屬于用人單位對勞動者行為的合理要求,勞動者應予遵守。根據(jù)公司提供的證據(jù),可以證明案外人秦某某在2018年4月多次存在代替賀利平刷卡的事實,該代刷行為明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已構(gòu)成營私舞弊,公司據(jù)此認定賀利平違反單位管理制度而予以辭退處理并無不當,不應向賀利平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關于賀利平主張公司支付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的問題,公司提交的《申請書》表明,賀利平于2014年11月25日向公司書面提出要求與公司續(xù)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故不存在上述法律規(guī)定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續(xù)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公司無需向賀利平支付二倍工資。
據(jù)此,法院判決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賀利平未休年假工資6973元,駁回原告賀利平其他訴訟請求。
【評析】
依據(jù)民事行為自治原則,用人單位出于管理需要所制定的各項制度,只要是通過民主程序制定,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的規(guī)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對勞動者具有約束力,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jù)。賀利平因違反公司的該項制度,導致10萬余元的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損失,得不償失,教訓深刻!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本案是賀利平主張?zhí)岢鲇喠⒐潭ㄆ谙迍趧雍贤涫潞蠓椿诋斎徊粫玫椒傻闹С帧?/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