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違紀員工錯誤是否侵害名譽權?
法院:沒有惡意、據實公告、控制在適當范圍內,即不構成侵權
按照規(guī)定,如果公司員工挪用本單位資金5000元至2萬元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雖未超過3個月但進行營利活動的,即可構成挪用資金罪。而趙某因未達到立案標準、不構成犯罪,公司根據其錯誤性質將其辭退。此后,又在公司內部網站上公布了趙某的錯誤事實及處理結果。
趙某認為,公司擅自在網上公布上述內容是對其名譽權的侵害,起訴要求公司停止侵權、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并向其賠禮道歉、賠償損失。近日,法院判決駁回了趙某的訴訟請求。
會計多次挪用資金 公司依紀將其辭退
2013年2月,趙某入職北京一科技公司,雙方簽訂了3年期合同。合同約定,根據趙某專業(yè)特長,安排其在公司財務處擔任會計職務。合同到期后,雙方未續(xù)簽合同,但趙某仍在原崗位工作,公司也按照原工資標準向其支付報酬。
今年年初,在公司進行例行財務審核時發(fā)現:2016年10月7日,趙某挪用公司款項1次,數額3000余元。不過,此款項在公司財務審核前半月,趙某自動返還給公司了。此外,在2016年8月至11月間,趙某虛假報銷共計5次,每次數額均不大,最多的一次計500余元。
除了上述情形,公司還發(fā)現趙某還存在其它違反財會規(guī)章的行為,如未將業(yè)務款及時入賬等。
就趙某挪用公司款項和虛假報銷等問題,公司向公安機關報了案。經審核,公安機關認為,趙某所挪用的款項未達到立案標準,故不予立案。
盡管公安機關未予立案,但公司并未放緩對趙某所犯錯誤的查處力度。
今年2月中旬,公司領導直接找趙某談話。在事實面前,趙某不得不認可公司的調查結果。3月初,公司即以趙某嚴重違反企業(yè)規(guī)章制度為由,決定解除其勞動合同,終止雙方。
內部網站公示錯誤
員工狀告公司侵權
公司做出辭退決定的當日,趙某辦理完工作交接手續(xù)即離開公司。10多天后,趙某發(fā)現公司在其內部網站上公布了她的違紀事實和公司處理結果。
趙某認為,她已經承認自己有做的不對的地方,但公司已經解除了她的勞動關系,她也離開了公司,雙方算是扯平了。因此,公司沒必要在其離職之后得理不饒人,將她這些“丑”事公布于眾。
在交涉過程中,公司提出,此舉是按照公司《關于員工違紀處理的公告規(guī)定》做出的,在制度面前應當人人平等,誰犯了錯誤都要在內部網站上公布,這是強化企業(yè)的一項重要舉措。因此,不同意撤除該網頁。
由于協(xié)商無果,趙某以公司擅自公布其違紀事實和處理結論系侵害其名譽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決公司依法承擔包括停止侵權、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并向其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
沒有名譽毀損惡意
內部公示不屬違法
趙某起訴稱,一個人的名譽,是社會對其品德、信譽、才能等方面的綜合評價,對一個人的工作生活有極大影響。因此,任何人的名譽都不容他人所侵害。依據《民法通則》規(guī)定,其作為公民享有名譽權,其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他人用侮辱、誹謗等方式予以損害,而公司的做法在事實上侵犯了她的名譽權,應當依法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
公司辯稱,針對員工違反規(guī)章制度或勞動紀律的行為,比如曠工、在辦公場所酗酒、打架斗毆、偷盜公司財產、對女同事實施性騷擾等,企業(yè)可以依法制定規(guī)章制度予以規(guī)范,甚至可以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進行處理。此外,基于警示、告誡其他員工的目的,企業(yè)有權對違紀員工的違紀事實和處理決定予以公告。公告的形式可以是在辦公場所張貼處理決定、會議通報,也可以在企業(yè)內網上進行公告。
法院審理認為,趙某的行為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公司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處理符合《勞動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同樣,公司在內部網站上公布趙某的違紀事實及處理結果,亦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故判決駁回趙某的訴訟請求。
趙某不服判決,準備提起上訴。但經北京市弘嘉律師事務所張立德律師詳細講解法院的判決理由,趙某決定息訴服判。
“趙某最為關注的是:公司是否可以公告其違紀事實和處理結論?公司此舉是否侵犯她的名譽權?”張律師說,而判斷是否侵害他人的名譽權,需要看侵權者是否具備以下幾個因素:
一是主觀上是否有對受害人的名譽進行毀損的惡意。二是是否有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如:捏造事實或散布虛假事實,以書面或口頭形式侮辱或誹謗他人,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料,或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等等。 三是受害人是否有名譽受到損害的事實。四是行為人的侵權行為與他人名譽損害后果之間有直接因果關系。
基于上述分析,再對比一下趙某的情況,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公司的公告行為并未侵犯趙某的名譽權。原因是:一、趙某的行為屬于嚴重違紀,她也認可公司對其違紀事實的調查結論,在此基礎上公司依據規(guī)章制度解除雙方勞動關系,這些都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不存在捏造、虛假等情形。二、公司公告趙某的調查結果和處理決定時沒有夸大、虛構、捏造等情形,也沒有公開或散布趙某的隱私等。三、公司這樣做并無侵害趙某名譽權的惡意,更沒有“搞臭”趙某的意圖,其目的只不過是警示其他員工,進而強化企業(yè)管理。
另外,公司公告系在公司內網上進行,公告的范圍限于公司員工,并未超出合理的范圍,這也符合公司強化用工管理的目的。在這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yè)單位等部門對其管理的人員作出的結論或者處理決定,當事人以其侵害名譽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本案中的公司公告,是依據企業(yè)規(guī)章制度而采取的管理措施,亦符合法律法規(guī)所限定的內部處理結論或處理決定范疇。
記者提示
公示員工違紀事實
應當詳實且有期限
本案最終以員工息訴、企業(yè)不構成侵權結案,但也引起人們的一些思考:公示違紀事實怎樣做才合理合法?在實踐中應注意些什么?
記者采訪張立德律師后形成的觀點是:作為企業(yè)一方,在處理員工違紀行為,須有明確的制度規(guī)定,而這些制度規(guī)定必須是合理合法有效的。同時,對員工違紀事實詳實調查,留存證據。以免因員工違紀事實不成立或者企業(yè)無證據證明、證據不充分而輸官司。
在公告員工的違紀事實和處理決定時,要客觀真實描述,不能夸大員工的違紀事實,也不能在公告中寫明員工的家庭住址、電話等涉及隱私的內容,或者將員工之前已被處理過的違紀行為列入本次公告。當然,也應禁止對員工進行道德評價或作風評價,使用道德敗壞、屢教不改等評語。企業(yè)還應注意自身的管理權限,如果超越用工管理權,在公告中將員工的違紀行為定性為違法或犯罪,那就涉嫌侵權了。
此外,企業(yè)須注意此類公告的途徑和范圍,不能無原則的擴大。實踐中出現過的在互聯(lián)網上進行公告、向公司所有客戶予以通報等情形,均是不恰當的。即使在企業(yè)內部進行公告,也應區(qū)分是否需要公告、在什么范圍內進行公告。公告時,還應考慮公告時限,期限一到立即撤除。
□勞動午報記者 趙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