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某餐飲公司辭職員工 陳越群
回答:海淀區(qū)總工會爭議調解中心 黃虓
我的績效工資能要回來嗎?
某餐飲公司辭職員工 陳越群:去年9月20日,我看到網上一家餐飲公司正在招聘廚師,便前去應聘。當時,我明確告訴對方,我沒有廚師證,但以前在老家的一家大型餐廳里做過兩年學徒,來北京后又在一家飯館干過廚師,一般的家常菜都能做。負責招聘的人讓我當場炒了幾個菜,然后決定聘用我,并約定每月工資3000元,另加2000元績效工資。第二天,我就到公司報到上班了。
正式入職后,公司把我外派到一家事業(yè)單位的食堂去工作。后來得知,餐飲公司承包了這家單位的食堂。我們公司是每月5日發(fā)放上個月的工資,但10月5日發(fā)工資卻沒我的,我以為因自己來的時間短,合并到10月份的工資里了。沒想到其后一直未發(fā)9月21日至9月30日的薪水。問老板是咋回事,他總說不知道這事,需要問問財務。
另外,從我入職起,公司一直沒發(fā)過2000元績效工資,說因我沒有廚師證所以不發(fā)。近日,我以單位拖欠工資為由辭職,現在想申請維權。
請問,我能要求原單位支付入職后每月的2000元績效工資和未發(fā)放的9月21日至9月30日的工資嗎?
黃虓:您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績效工資。
從您反映的情況來看,您在入職時已經明確告知工作單位自己沒有廚師證的事實,并且單位在已經知曉這一具體情況后仍為你安排了工作,而且約定每月工資3000元,另加2000元績效工資。由此可見,有沒有廚師證和工資、績效并不構成直接關系,因此單位不能以您沒有廚師證為由拒絕支付績效工資。
另外,您在9月21日至9月30日付出了勞動,單位應當向您支付這期間的勞動報酬。
建議您可以通過勞動仲裁訴訟,或者到北京市總工會服務中心申請勞動爭議調解討要績效工資及工資。如果單位與您簽訂了勞動合同,那么勞動合同無疑是最有力的證據材料,因為勞動合同是勞資雙方真實意愿的表述,雙方的簽字可以代表對以上事實的確認。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建議您收集與單位存在及約定工資標準的相關證據材料,然后再進行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