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yè)績突出獲轉股激勵 產生分歧辭職受刁難
公司未與員工股東簽合同輸官司
由于業(yè)績突出,李先生在公司不僅獲得了較高的薪水和地位,幾位公司股東還一致同意將一部分股份轉讓給他。此舉,既想讓李先生心甘情愿地為公司出力流汗,為公司留住人才,還能起到激勵其他員工好好工作的作用。
可是,“好景”總是“不常在”。日子久了,李先生漸漸與其他股東產生了分歧,甚至不認同公司的整個經營理念。基于此,他提出了辭職。
其他股東一看留不住李先生了,就想方設法刁難他。一氣之下,李先生申請了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未簽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以及其他離職經濟補償。
這句話一出口,引起其他股東的強烈反彈:“你是公司股東,分著股東的紅、掙著公司的工資,怎么還不夠?還要簽什么勞動合同?真是豈有此理!”然而,仲裁裁決和法院判決均支持了李先生的訴求。
【基本案情】
銷售業(yè)績年年攀升
員工獲激勵變身股東
2010年12月,李先生入職北京一家生物科技公司。憑著懂技術、會管理等優(yōu)勢,公司讓他兼管銷售業(yè)務。步入市場后,他又連續(xù)訂了幾個大單,使公司銷售業(yè)績一舉跨入全市同行前列。
連續(xù)幾年的好業(yè)績,讓公司的知名度、利潤率直線上升。由于,公司股東王某、張某、徐某等人,都把李先生看成是不可多得、不折不扣的人才。為激勵和留住李先生這個人才,2012年7月,公司股東會一致同意,將公司15%的股權轉讓給李先生。
當年9月,公司原銷售總監(jiān)認為受到不公正對待提出辭職,幾個股東借機提議任命李先生為銷售部總監(jiān),除每月工資2萬元外,還依據公司章程享受股權分紅。
參與公司管理后,李先生認為,按照《勞動合同法》要求,所有員工都要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出于規(guī)范公司用工管理的需要,李先生向公司提出建議,要求公司應依法與所有員工,包括在公司擔任職務的股東簽署勞動合同。
公司股東會認可李先生的建議,但對于股東勞動合同的簽訂問題,時任董事長的王某和擔任公司副總經理、人事總監(jiān)的徐某均認為股東是公司的“老板”,哪兒有與“老板”簽訂勞動合同的道理?因此,與股東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不了了之。
股東員工未簽合同
公司應付雙倍工資
從2015年后半年開始,一直順風順水的公司出現(xiàn)了市場萎縮、產品競爭力匱乏、經營業(yè)績欠佳等狀況。為扭轉頹勢,公司股東就公司發(fā)展方向和另行增加投資問題連續(xù)召開幾次股東會。
會上,李先生對公司發(fā)展和投資問題持肯定態(tài)度。但是,對于其他三位股東而言,李先生終究算是個“外來戶”,故在這幾次股東會上不斷與其他三位股東發(fā)生爭議。
要說經營一家企業(yè)發(fā)生一些意見分歧很正常,但李先生認為公司的發(fā)展勢頭已是強弩之末,其他股東過于保守、事實上是在吃老本兒,雙方不是一條路上的人,不可能一直往前走下去……
因此,基于理念不和,李先生于去年年底轉讓了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權。同時,向公司提出辭職,并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但公司拒絕了他這些請求。
今年2月,李先生申請勞動仲裁。
雙方勞動爭議審理過程中,生物公司主張:李先生是公司股東,與公司之間是投資關系。況且,李先生每年都從公司領取股東分紅。因此,李先生要求簽訂勞動合同無依據,其還要求所謂的雙倍工資亦無任何依據。
經審理,仲裁委認為,生物公司與李先生之間存在,生物公司應當與李先生簽訂勞動合同。因此,裁決生物公司向李先生支付其在職期間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未簽訂合同的雙倍工資的差額共計22萬元。
公司不服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近日,法院做出了與裁決內容一致的判決。
股東可以成為員工
是員工即應簽合同
面對敗訴的尷尬,公司三位股東“咽”不下這口氣。經北京市弘嘉律師事務所張立德解釋相關法律條款,該公司決定不再上訴。
張律師說,本案雖系就未簽訂固定期限合同而引發(fā)的雙倍工資爭議,但其爭議焦點在于公司是否與股東依法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guī)定,企業(yè)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的,應當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則企業(yè)應當按上述法律規(guī)定向員工支付雙倍工資。
而公司股東,其身份系“投資人”,其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以及與其他股東的關系,應當按《公司法》及《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予以明確。但是,法律并不禁止股東可以成為公司的員工。
張律師說,本案中,李先生雖系生物公司的股東,但是,其擔任的銷售部總監(jiān)職位所對應的身份則是公司員工。換言之,李先生在生物公司兼具雙重身份,既是公司股東,又是公司員工。
作為員工,李先生與生物公司的關系就應當是勞動關系,公司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至于生物公司認為李先生每年領取股東分紅,不應再要求其他報酬的主張,是混淆了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從勞動關系的角度看,只要公司沒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就需依法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
因此,仲裁和法院認定李先生與生物公司之間系勞動關系,生物公司即應當與李先生簽訂勞動合同,未簽訂勞動合同即需支付雙倍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