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王先生十分郁悶。原因是他曾經(jīng)借給蘆某一筆錢,事后,對方不僅不承認,還理直氣壯地拒絕歸還。今年5月,他將蘆某告到法院。最近,法院又判決王先生因無證據(jù)證明其與蘆某之間存在借貸關系,故其要求對方還款的理由不成立。
“這是為什么呢?我手上明明有給蘆某匯款的銀行憑證,憑什么就不能證明雙方借貸關系的存在?”王先生不解。
事實經(jīng)過是這樣的。
2014年5月9日,王先生向蘆某的銀行賬戶匯款8.5萬元。今年4月,到了還款的日子??墒?,蘆某就是不還。不得已,王先生持銀行匯款憑證向豐臺區(qū)法院起訴,要求蘆某返還該借款。
被告蘆某辯稱,自己從未借王先生的錢,實際是王先生2014年得知蘆某在某公司投資理財后,聯(lián)系蘆某,并通過蘆某銀行賬號將8.5萬元也投資于公司理財,后公司未能正常還款。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王先生主張雙方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要求償還借款,負有舉證證明借貸關系成立的責任。但是,根據(jù)雙方陳述及在案證據(jù),雙方之間雖有轉賬但無借據(jù),況且8.5萬元非小筆金額,原告王先生的解釋難以讓法院信服。
鑒于原告未能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款關系,且被告不認可原告所述口頭借款約定。近日,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本來想通過訴訟討回借款,現(xiàn)在卻變成這個樣子,王先生吃了個啞巴虧。不過,經(jīng)法官釋法,他決定息訴服判。
法官解釋說,《合同法》第197條規(guī)定:“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边@實際上也說明,民間借貸關系中,借據(jù)書寫的重要性?!侗本┦懈呒壢嗣穹ㄔ宏P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第7條規(guī)定:“原告僅依據(jù)金融機構劃款憑證提起訴訟,被告否認雙方存在民間借貸關系的,原告應當就雙方存在借貸關系承擔證明責任?!备鶕?jù)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在借貸糾紛中,出借人應當舉證證明其與借款人之間存在借貸合意和資金交付的兩個基本事實。
本案中,原告王先生僅提供轉賬憑證主張雙方存在借貸關系,其應承擔嚴格的舉證責任。被告蘆某否認雙方存在借貸關系,且對該訴爭8.5萬元款項做出了合理解釋,應視為完成了舉證責任。由于雙方是否存在借貸合意是借貸關系成立的要件之一,本案在被告否認雙方存在借款關系的情況下,原告未能進一步舉證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故法院判決原告因舉證不能需承擔敗訴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