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單位因未足額繳被女工舉報 現(xiàn)單位又以違背入職承諾將其解職
辭退懷孕女工 倆公司聯(lián)手仍敗訴
周麗娜所在的科技公司清楚地知道:不能無故解除懷孕女工的合同??墒牵紤]到女工懷孕生育后的支出,以及該女工能夠給企業(yè)帶來的效益之間的反差,該公司“鐵了心”要開除她。
由此,她在新單位入職三個月后被解職,通過3場官司才重新回到工作崗位的曲折經歷。今年以來,為討要生育保險等待遇,面對前工作單位和現(xiàn)工作單位的合力夾擊,她又打了3場官司。在致誠公益律師霍微鼎力支持下,她沉著應對,最終討回9萬余元生育津貼及其他經濟補償。
違背入職時不懷孕承諾 單位以不誠信辭退女工
談起兩年多來的遭遇,周麗娜說她最痛心的是“受不了單位的折騰”。
因在原單位不開心,2013年12月7日,周麗娜通過招聘的形式來到現(xiàn)在這家科技公司應聘。經兩次面試后,雙方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然而,在入職三個月后,她意外懷孕了。
“當時,我已經有了一個孩子,腹中這個小生命讓我倍感壓力。”已經38歲的周麗娜說,不說別的,僅生活的壓力和精力的不足,就讓她多次產生放棄再次生育的念頭。但在父母極力勸說下,她堅持了下來。
公司得知周麗娜懷孕后,于2014年2月向她發(fā)出通知:“2013年12月7日,即本公司與你簽訂勞動合同,并任命你為部門經理。然而,在六個月試用期內,你工作表現(xiàn)不佳,業(yè)務能力未達到崗位要求,故本公司依據(jù)相關與你解除勞動合同。”
周麗娜收到這一通知后,與單位多次溝通,希望繼續(xù)保留。她表示,雖然自己懷孕,但可以克服身體上的不適,一如既往地把工作做好。
“入職時,你說自己已經有一個孩子,并承諾不再懷孕生子。公司就是根據(jù)這一點,才決定與你簽訂勞動合同。而你在這么短的時間內,就違背自己的承諾,是不值得信任的!”公司老板陳某不僅不再相信她,還說她人品極差。
陳老板認為,她的懷孕將給工作帶來極大影響,單位付出的時間、物質成本遠比她帶來的效益高很多,因此,必須辭退她。
謊稱員工跨倆單位就職
法院終審認定沒有依據(jù)
年齡大,加上懷孕的種種不適,讓周麗娜天天都感到疲憊。此時,還要面臨失去工作崗位和生活來源的壓力。想想自己苦苦哀求和老板的諷刺挖苦,她再也忍不下去了。于是,她到勞動監(jiān)察部門投訴,同時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了勞動仲裁申請,要求公司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
仲裁開庭時,公司為規(guī)避無故開除懷孕女工的事實,把自我辯護的重點放在周麗娜存在雙重勞動關系上。公司的主要主張是:周麗娜入職時并未與原工作單位,即北京某空調公司結束勞動關系,其向本公司出具的是虛假材料,并導致本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與其簽訂了勞動合同。因此,該勞動合同應認定為無效。
公司向仲裁庭提供了相關證據(jù)。該證據(jù)是周麗娜前工作單位,即空調公司給她出具的解除勞動關系證明,該證明的落款時間為2013年12月23日。根據(jù)這個時間,公司認為其與周麗娜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是12月7日,而周麗娜與前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是12月23日。由此可以說明:在雙方簽訂合同時,周麗娜還未與前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由于我國法律規(guī)定,勞動者只能與一個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因此,周麗娜與科技公司簽訂的合同是無效的。
周麗娜認為,其與前工作單位的勞動關系于當年12月6日已解除,然后按照與科技公司約定的時間7日報到,并簽訂的勞動合同。而23日,是她去前單位辦理工作交接手續(xù)后,要求單位出具了這份解除證明。因此,其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完全符合法律規(guī)定,是合法有效的。
仲裁委員會審理認為:周麗娜在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從而認定科技公司的解除行為違法,裁決雙方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
公司不服判決,向法院提起訴訟。案件經過一審、二審,均認定該公司的解除行為違法,應當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
拖欠工資不按時繳社保
為討還生育保險再維權
經過曲折的訴訟,周麗娜勝訴了。但短暫的勝利,沒能擋住訴訟大門的再次開啟。
重新回到公司上班后,陳老板處處對周麗娜進行刁難。譬如,不按時為她繳納社會保險,推遲發(fā)放她的工資,老板親自或安排他人專項檢查她的工作質量,其稍有懈怠就會遭到嚴加訓斥……
由于處在孕期,周麗娜竭力安慰自己,強忍下去。幾個月后,她順利產下一個男嬰。待產假期滿后,她開始找公司討要生育保險等待遇。這讓陳老板對她更加不滿,吩咐各部門不要理睬她。
無奈,周麗娜只能再次申請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相關產假待遇。仲裁結果很快出來了,科技公司再次敗訴。
公司單方進行司法鑒定
結果沒能證明自身主張
科技公司一看形勢不妙,陳老板特意找到周麗娜的前工作單位,了解其個人情況。當年,空調公司由于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曾被周麗娜投訴。社保稽核部門對其這一違法行為進行過處罰,故該單位對她一直懷恨在心。于是,就說了周麗娜許多壞話,如人品不好、不團結同事、工作不認真等。
了解這些信息后,科技公司單方委托司法鑒定中心,對周麗娜提供的前單位的《解除證明》進行司法鑒定,想通過證明該“解除證明”是偽造的,來否認其與周麗娜所簽勞動合同的有效性,進而推翻此前的所有司法判決。
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為:1、《解除證明》落款處的“北京某空調公司”字跡與檢材上其他機制字跡不是由同一機具制作完成;2、無法判斷檢材上機制文字“北京某空調公司”印章印文形成的先后順序。
庭審中,霍律師提出:從這一鑒定無法得出該證據(jù)是偽造的結論,也不能得出勞動合同無效的結論。由于這份鑒定報告是單方委托進行鑒定,可靠性較差,所做出的鑒定結論很難保證客觀公正。退一步說,即使該鑒定結果可以采信,也只能證明該字跡與其他機制字跡不是同一機具制作完成,不能證明是偽造的。此外,法律并未規(guī)定一張紙上的所有字跡必須在同一機具上打印完成,再加上印章印文的先后順序無法判斷出來,故不能說明任何問題,更不能證明公司的主張。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科技公司主張的解除證明系偽造,但其提交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并未對證明上所加蓋公章的真實性進行鑒定,該鑒定意見書載明的鑒定意見亦無法證明其主張,故科技公司關于周麗娜以欺詐的方式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主張缺乏依據(jù),不予采信。遂判決科技公司向周麗娜支付相關產假待遇。
兩家公司合力攻擊員工
事實難改單位輸理賠錢
一審敗訴后,科技公司仍不服,上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由于這次訴訟是科技公司的最后希望,所以,該公司申請空調公司董事長出庭作證,以證明《解除證明》是偽造的。證人陳述的主要內容為:“周麗娜的離職時間是12月23日;我公司在2013年11月變更了名稱,以前的公章不再使用,所以,12月23日的離職證明是周麗娜偽造的”。
對于證人的這一證言,霍律師一口氣問了8個問題:“一是證人與科技公司老板是何種關系?二是該單位是否存在被周麗娜投訴,進而被有關行政部門罰款的情況?三是是否清楚周麗娜與科技公司的訴訟情況?四是基于何種目的到法院作為證人出庭作證?五是周麗娜提供的《解除證明》落款處的蓋章是否是該單位的公章?六是該公司名稱變更后公章如何處理?是否清楚操作流程?七是名稱變更后是否存在繼續(xù)使用原公章的情況?八是該單位的公章是否由周麗娜保管?”
針對律師的提問,證人解釋說,以前不認識科技公司的陳老板,是因為周麗娜與科技公司有訴訟后,陳老板找到他,然后認識的;本公司存在被處罰的情況;其作證是為了讓周麗娜的不道德行為得到遏制,不再能損害其他公司的利益;至于本公司的公章,認可是真實的,但他本人對企業(yè)變更名稱后的公章處理程序不清楚;其公章是專人保管的,在公司名稱變更后,新的公章還沒做出來前,偶爾還會用舊的公章。
律師的一系列發(fā)問,加上證人的一一回答,進一步印證了《解除證明》的真實性,并不是周麗娜偽造的。同時,霍律師提出,已經生效的二中院判決科技公司繼續(xù)與周麗娜履行勞動合同,其前提是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應屬有效,故該判決實際已就勞動合同效力作出認定,故科技公司上訴再次要求確認勞動合同無效,根據(jù)“一事不再理”原則,不應再做處理。在勞動合同效力已確認的情況下,科技公司應當向周麗娜支付相關產假待遇。
經過三次開庭,法院最終采納了律師的意見,判決周麗娜再次勝訴,科技公司應當支付生育保險等各項補償共計9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