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因工作地點變更,某超市6名員工拒不到崗,老板認為員工不服從工作安排,屬單方面終止合同,拒絕支付經濟補償、未休年休假報酬等待遇。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6員工拿起武器,將老板告上法庭,終獲法院支持。
鄧女士等6人自2007年1月1日開始,先后來到位于重慶市涪陵區(qū)李渡新區(qū)中心地段的某平價超市上班。2013年7月26日,由于租賃的門面到期,老板將超市搬到離原超市10公里外的某街道場鎮(zhèn),并通知鄧女士等6名超市員工8月1日到崗上班。8月1日, 6名員工均沒有到崗,老板再次通知6名員工8月3日前到超市報到,并告知如不按時報到,視為自動離職。8月3日,6名員工仍未到超市報到,并向仲裁機構提起仲裁,要求解除雙方勞動合同,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及未休年休假報酬。老板認為,鄧女士等6名員工不服從正常的工作安排,其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屬自動離職行為,故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和未休年休假報酬等待遇。
【審判】
一審法院認為,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shù)并支付相應的工資報酬。據(jù)此,一審法院判決老板支付6員工經濟補償金、未休年休假報酬共計46129.68元。判決后,老板不服,上訴至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法院認為,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yè)危害等情況。本案中,原超市因門面租賃期滿,需搬遷至其它地方繼續(xù)經營,此種情形系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無法預料的客觀情況重大變化,超市老板應與員工協(xié)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履行地點。若雙方不能達成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故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