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投訴應提交什么資料?
答:(1)《員工來訪登記表》:該表格為員工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投訴接待機構領取并填寫。員工以來電、來信(函)、電子郵件等非直接來人方式投訴的,由工作人員筆錄該表格;
?。?)員工有效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員工《市社會保障卡》復印件(驗原件);
(4)有委托代理人的,應提交有員工本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并提交受委托人的身份證及復印件;
?。?)證明資料:包括勞動合同、暫住證、工作證(或工卡)、廠牌、工資表(單)、入職登記表以及被處罰憑證和被開除、除名、辭退、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或證明書等。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員工有關企業(yè)的投訴和舉報應怎樣處理?
答:對符合條件的投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調(diào)查處理。
對舉報人反映的違法行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根據(jù)舉報人提供的線索依法查處,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屬實,為查處重大違反勞動保障
員工投訴企業(yè)可以采取什么方式?
答:員工可以到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投訴接待機構(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信訪部門和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保局信訪部門)投訴。
員工可以通過直接來人、來電、來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投訴。
員工提出投訴請求的,應是社會保險權益受到侵害的員工本人或其合法代理人。
員工應以真實姓名提出投訴請求。以直接來人方式投訴的,應如實填寫《員工來訪登記表》所列事項;以其他方式投訴的,應告知投訴接待人員聯(lián)系地址和電話等基本個人信息。因員工投訴未提供真實姓名或聯(lián)絡方式,致使無法告知投訴辦理進程及結果的,由員工承擔送達不能后果。
哪些信訪事項屬于不予受理的?
答:根據(jù)《信訪條例》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的相關規(guī)定,信訪事項已經(jīng)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該上級機關不予受理;對已經(jīng)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不予受理。
勞動者權益受侵害有哪些救濟途徑?
答:員工對所在企業(yè)不交、少交、遲交社會保險費等侵犯自身合法利益的行為,有權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兩年內(nèi)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投訴、舉報;屬于勞動爭議范圍的,可直接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不按規(guī)定參?;蚶U費等違反社會保障法律法規(guī)或規(guī)章的行為,有權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舉報。
信訪人對處理意見不服的,應如何辦理?
答:根據(jù)《信訪條例》第三十四條:“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nèi)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復查。收到復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nèi)提出復查意見,并予以書面答復?!?/span>
第三十五條:“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nèi)向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復核。收到復核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nèi)提出復核意見?!?/span>
信訪人提出投訴請求的,需要注意什么?
答:根據(jù)《信訪條例》第十七條的相關規(guī)定,信訪人提出投訴請求的,應當載明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信訪事項的處理時限如何?
答:根據(jù)《信訪條例》第三十三條: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nèi)辦結;情況復雜的,經(jīng)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span>
信訪人向哪一級
答:根據(jù)《信訪條例》第四條“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相關規(guī)定,已辦理深圳社會保險繳費的信訪人,應向其繳費所在地的信訪窗口提出信訪事項。未辦理深圳社會保險繳費的信訪人,可就近向社保機構信訪窗口提出信訪事項。
多人走訪提出共同信訪事項應該注意什么?
答:根據(jù)《信訪條例》第十八條的有關規(guī)定,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
信訪人反映問題應盡什么義務?
答:根據(jù)《信訪條例》第十九條:“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材料內(nèi)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條:“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的;(二)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的;(三)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五)煽動、串聯(lián)、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后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shù)?;(六)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span>
信訪人反映問題可以采取什么方式?
答:根據(jù)《信訪條例》第二條的有關規(guī)定,信訪人可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