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我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關于“扎實推進共同富?!焙投畬萌腥珪巴晟?object>勞動者工資決定、合理增長、支付保障機制”的決策部署,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最低工資規(guī)定》(原勞動保障部令第21號),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工作要求,結合我省經濟社會發(fā)展狀況,省人民政府決定對全省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現(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2025年3月1日起,對我省全日制勞動者月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具體標準附后。有條件的地市可在此基礎上適當上調,并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二、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后,不得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
?。ㄒ唬┭娱L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huán)境、條件下的津貼;
?。ㄈ?object>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規(guī)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三、實行計件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的基礎上,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
四、健全最低工資和支付保障制度,推動將不完全符合確立情形的新就業(yè)形態(tài)勞動者納入制度保障范圍。督促企業(yè)向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支付不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勞動報酬,按時足額支付,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
五、各地級以上市政府應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地區(qū)最低工資標準,嚴格執(zhí)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并加大最低工資標準的宣傳力度,加強監(jiān)督檢查,切實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附件:廣東省最低工資標準表
省人民政府
2025年2月8日
附件 廣東省最低工資標準表
提問:一、什么是最低工資標準?
回答: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在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此處所稱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jié)育手術假等國家規(guī)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提問:二、最低工資標準的適用范圍?
回答:廣東省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企業(yè)、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同樣適用。
提問:三、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
回答:最低工資標準包括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兩種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yè)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yè)勞動者。
提問:四、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如何落實最低工資標準?
回答:實行計件工資的,用人單位應當科學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并予以公布;確定的勞動定額原則上應當使本單位同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勞動者在法定勞動時間內能夠完成。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提問:五、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哪些項目?
回答: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后,不得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huán)境、條件下的津貼;(三)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規(guī)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提問:六、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考慮因素是什么?
回答:確定和調整月最低工資標準,主要參考本地區(qū)就業(yè)者及其贍養(yǎng)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zhèn)居民消費價格指數(shù)、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fā)展水平、就業(yè)狀況等因素。確定和調整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主要考慮在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基礎上,個人需承擔單位繳納的基本費和基本保險費因素,同時適當考慮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工作穩(wěn)定性、勞動條件和勞動強度、福利等方面與全日制就業(yè)人員之間的差異。
提問:七、用人單位違反最低工資規(guī)定的法律責任?
回答:按照《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規(guī)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工資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差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