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違法解除賠償金,工資高于職平工資三倍“雙封頂”
當(dāng)然,如果者在被違法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高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賠償金最高不超過24個月(12個月經(jīng)濟補償年限的二倍)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
如在一起勞動爭議案中,職工舒某于2006年6月5日入職于柯惠器材國際貿(mào)易(上海)有限公司,2018年12月27日被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舒某在公司工作年限為12.5年,每月工資由基本工資33,883元+銷售獎金(即季度獎金,柯惠公司按月發(fā)放)+交通津貼2,300元+餐費津貼500元+補充住房計劃3,183.94元組成。
因舒某的月工資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北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8467元三倍,經(jīng)濟補償基數(shù)應(yīng)按2017年度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8467元三倍即25401元計算,年限按最高12年計算,故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公司應(yīng)支付舒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609,624元(25401元×12×2)。(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0〕滬01民終13049號)
這就是典型的違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的“雙封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