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一年后仍未簽合同 員工能否索要二倍工資
我于2019年1月1日入職到一家公司。因公司沒有與我簽訂書面合同,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應當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請問:在公司至今仍未與我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我能否向公司索要從2020年1月1日起的雙倍工資?
讀者:王娟娟
王娟娟讀者:
你不能向公司索要從2020年1月1日起的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毎月支付二倍的工資?!?/span>
該規(guī)定表明,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二倍工資的情形包括:一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是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上述“本法規(guī)定”,是指《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種情形,即: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yè)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續(xù)訂勞動合同的。
而《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針對用人單位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滿一年的后果的擬制規(guī)定,并非有關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規(guī)定。在這里,“視為”的主要目的在于解決用人單位不愿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障的問題,屬于懲罰性賠償。
與之對應,你于2019年1月1日入職,鑒于公司一直未與你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自2020年1月1日起已經視為雙方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至今仍未與你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等于公司違反法律規(guī)定不與你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如果公司明確拒絕,則另做他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