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令酒店支付賠償金
員工拒絕倒簽合同被辭退
按照《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建立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秳趧雍贤瑢嵤l例》第5條、第6條又規(guī)定,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nèi),經(jīng)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否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丁瑋是在入職7年后,因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被酒店辭退的。從表面看,酒店依據(jù)上述規(guī)定,以其不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而解除勞動關系是正確的,可以不予補償。但是,本案的特殊之處是:丁瑋不是一般的拒絕簽訂勞動合同,而是拒絕倒簽勞動合同,況且倒推的時間將近4個月之久。
9月24日,二審法院終審認定酒店構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判令其向丁瑋支付賠償金、二倍工資差額等59137.67元。
員工拒絕倒簽合同
酒店解除勞動關系
丁瑋大學畢業(yè)后,于2010年12月16日入職位于西三環(huán)的一家北京大酒店。在職期間,雙方曾連續(xù)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中,第一次勞動合同期限為2010年12月16日至2012年6月30日,第二次勞動合同期限為2012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合同約定,丁瑋工作崗位是前廳預定人員,每月工資標準為3283.33元。
“雖然酒店開出的工資比較低,但上班地點離家近,我就一直堅持下來?!倍‖|說,第二份勞動合同到期后,酒店未及時與她續(xù)簽勞動合同。直到2017年10月,即過了將近4個月的時間,酒店才提出與她簽訂勞動合同。
“按照《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我在連續(xù)簽訂兩次勞動合同后,可以要求與酒店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丁瑋說,酒店當時也讓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酒店的要求是把合同簽訂的時間提前到她的原勞動合同終止時,即2017年7月1日。
“我不同意這種倒簽勞動合同的做法,當即向酒店提出異議。但是,酒店負責人不予理睬?!倍‖|說,此后,酒店又找過她一次,還是按上次的條件簽訂勞動合同,她仍然沒同意。
2017年10月20日,酒店向丁瑋發(fā)出終止勞動關系告知書,稱酒店于2017年10月21日與丁瑋終止勞動關系,其正常出勤時間至2017年10月20日。
解除合同是否違法
爭議雙方各執(zhí)一詞
丁瑋主張酒店解除其勞動關系的行為違法。其提交證據(jù)分別是勞動合同書及《終止勞動關系告知書》。其中,兩份勞動合同書載明:酒店與丁瑋曾經(jīng)兩次簽訂勞動合同,第二份合同終止日期為2017年6月30日。
《終止勞動關系告知書》是酒店向丁瑋發(fā)出的,主要內(nèi)容是:2017年6月6日,酒店向你下達續(xù)訂《勞動合同意向書》,明確表明要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書》。在此期間,你沒有提出任何異議。2017年10月12日,酒店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書》時,你表示拒絕簽訂,但沒有提出正當理由。此后,酒店又于2017年10月18日再次表示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書》,你再次拒絕簽訂。因你多次單方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書》,根據(jù)《勞動合同法》以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酒店決定于2017年10月21日起與你終止勞動關系。
酒店認可上述證據(jù)的真實性,但不認可證明目的。酒店提出,其解除丁瑋勞動關系的原因,是丁瑋多次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至于酒店遲延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因,是其申請綜合工時制需要時間,進而導致簽訂時間延后,并非出于主觀故意逃避或者違法不與丁瑋等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為證明其主張,酒店提交如下證據(jù):
1.《無固定期限合同意向書》。該意向書顯示:2017年6月6日,酒店與丁瑋簽訂“酒店續(xù)訂/終止合同意向書(無固定期限合同)”,其中,是否愿意續(xù)訂勞動合同一欄載明“是”字樣,部門經(jīng)理意見一欄載明“根據(jù)本人工作表現(xiàn)和前廳人員安排,同意續(xù)簽”,本人簽字一欄中載明“丁瑋”簽字字樣。
對此,丁瑋認可其真實性,表示自己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意愿。
2.酒店會議紀要。該會議紀要于2017年10月18日由酒店辦公室出具,載明2017年6月6日酒店向丁瑋下達續(xù)訂《勞動合同意向書》,此后又兩次找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被拒絕。酒店本著以人為本的精神,由李總找丁瑋詳談2個小時,但沒有任何效果。于是,酒店決定終止丁瑋的勞動關系。
3.王青確認書和勞動合同書,證明他人已倒簽合同。確認書載明:“王青:2017年6月6日酒店向你下達續(xù)訂《勞動合同意向書》,你簽字同意。由于酒店此間向人社局辦理綜合工時審批事宜,故與你續(xù)訂勞動合同拖延至2017年10月12日。為完善勞動合同檔案,將向你提出補正。請簽字確認上述情況?!贝_認簽字處有“王青”字樣簽字。王青勞動合同書顯示酒店和其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為2017年7月1日。
終局裁決支付賠償
單位上訴仍被駁回
丁瑋認定酒店構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向仲裁機構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仲裁機構審理后作出終局裁決,由酒店向丁瑋支付在職期間未休年假工資1207.66元、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0月20日期間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11963.39元,但駁回其他仲裁請求。
丁瑋不服裁決向大興區(qū)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將酒店支付終止勞動合同補償金22983.31元的訴訟請求,變更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45966.62元,并堅持其他訴訟請求。
毛希彤法官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后,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的,如該訴訟請求與訟爭的勞動爭議具有不可分性應當合并審理。本案中,丁瑋提出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的訴訟請求,與仲裁請求系基于同一事實,與訟爭勞動爭議具有不可分性,所以,對于該項訴訟請求法院在本案中一并處理,對于酒店提出的該項訴訟請求未經(jīng)仲裁前置的抗辯不予采納。
毛希彤法官認為,丁瑋已與酒店連續(xù)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方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酒店以申請綜合工時制為由要求丁瑋倒簽勞動合同沒有法律依據(jù),丁瑋予以拒絕系正當行使權利,酒店據(jù)此將其辭退缺乏依據(jù)。由于雙方已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關系,酒店以丁瑋拒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由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系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故應采納丁瑋的主張。
根據(jù)已經(jīng)查明的事實,法院判決酒店向丁瑋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45966.62元、未休年假工資1207.66元、2017年7月1日至10月20日期間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11963.39元,各項共計59137.67元。公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