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認定工傷的前提是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如果勞動者被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又不承認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此時,用人單位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或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通過復議或訴訟的方式將異議澄清。不然的話,用人單位就會因怠于行使權利而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
湯筱典說,她被診斷為職業(yè)性矽肺壹期后,人社局向她發(fā)放了工傷證及《勞動能力鑒定通知書。但是,在支付81283.2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時,公司突然變卦,不再承認她是自己的員工了。
為此,雙方接連打了3場官司。7月23日,法院以公司未及時行使權利且涉案認定工傷決定書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為由,終審判決駁回公司上訴、向湯筱典支付相應費用。
基本案情
湯筱典出生于1955年1月。從1980年1月開始,她就在北京一家玉器公司從事玉器雕刻工作,在工作中經常接觸到矽塵。然而,由于本人喜歡玉器,也愛好雕刻,所以,她在這個崗位上一干就是20年,直到2000年底才變更到其他工作崗位。
2005年,湯筱典辦理了退休手續(xù)。2017年,她開始感到肺部不適,有時氣喘現(xiàn)象比較嚴重。因癥狀不斷加劇,在退休13年之后,即2018年5月10日,她來到北京一家醫(yī)院進行職業(yè)病診斷。經查,她屬于職業(yè)性矽肺壹期,是明確的職業(yè)病。
根據自己的從業(yè)經歷及相關證明材料,她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因公司不配合工作,在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協(xié)助下,依據她本人及2名工友的詢問筆錄,結合醫(yī)院診斷結論,人社局于當6月21日確認她為工傷,并向她發(fā)放了工傷證。
2018年8月6日,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經鑒定,確認湯筱典已達到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傷殘等級標準陸級。
湯筱典說,在辦理相關手續(xù)過程中,其用人單位均是公司。在這一點上,工傷證及《勞動能力鑒定、確認結論通知書》也有明確的記載。但是,在支付工傷待遇,即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時,公司突然不承認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了。
“公司否認勞動關系的目的很明確,就是不想支付工傷待遇?!睖愕湔f,為這件事,公司向仲裁機構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仲裁機構不予受理后,公司又向法院起訴、上訴。
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有兩個:一是公司與湯筱典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二是公司是否應當支付湯筱典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后,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公司無需向湯筱典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公司認為,湯筱典提交的證明其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系工傷證,而工傷證的作出是基于她提交了由其他行政機關出具的確認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而該證明材料未經公司依法確認,且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亦未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依法進行確認。因此,湯筱典無法證明其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二審法院查明,就本案糾紛,湯筱典曾向仲裁機構提起仲裁申請,請求裁決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81283.2元、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27005元。仲裁裁決僅支持了前一項請求。
公司不服仲裁裁決,持訴稱理由訴至一審法院。依據雙方當事人陳述、職業(yè)病診斷證明書、工傷證、《勞動能力鑒定、確認結論通知書》、仲裁裁決書等在案證據,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規(guī)定,原審判決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支付湯筱典一次性傷殘補助金81283.2元,駁回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公司與湯筱典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以及公司是否應當支付湯筱典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對于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這一疑問,二審法院認為,工傷證及《勞動能力鑒定、確認結論通知書》均顯示湯筱典的工作單位是公司。然而,公司并未對工傷認定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因此,一審法院對于公司主張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的辯解不予認可,二審應予確認。
對于公司是否應當支付湯筱典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這個問題,《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規(guī)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六級傷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標準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
參照《北京市工傷保險待遇核定支付辦法》第9條規(guī)定:“退休人員被診斷為職業(yè)病的,核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時,以本人被診斷為職業(yè)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基本或退休費作為核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基數(shù),基本養(yǎng)老金或退休費領取不足12個月的應與退休前的繳費工資基數(shù)一并計算。計算標準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shù)。
《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guī)定》第25條規(guī)定,未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本規(guī)定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據此,原審法院認為,湯筱典于2018年被認定為工傷,并被確認已達到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傷殘等級標準陸級,認定工傷決定書及《勞動能力鑒定、確認結論通知書》均顯示其工作單位為公司,因此,公司應當向湯筱典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仲裁裁決并未超出法律規(guī)定,法院予以確認。
二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公司在收到涉案認定工傷決定書后,既未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未就爭議勞動關系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涉案認定工傷決定書發(fā)生法律效力。根據涉案認定工傷決定書,可以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F(xiàn)在公司上訴主張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但未提交任何證據予以證明,二審法院不予采信。鑒于一審判決并無不當,二審法院予以維持。
案件提示
不服工傷認定提起訴訟有期限
工傷認定是一種行政行為。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53條第1項規(guī)定,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限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不過,復議和訴訟是有時間限制的,如果未在法定期間內行使,就會喪失這種權利。
從具體規(guī)定來看,《行政訴訟法》第38、39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