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以曠工為由作出辭退決定 再付補償就算協(xié)商解除
公司未協(xié)商即辭退女工被判違法
《合同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等法規(guī)對于女職工,尤其是“三期”女職工的保護,徐寧蘭所在的公司是熟知的。因此,在以曠工為由將其辭退后,公司立即變更說法,并以雙方系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應對徐寧蘭提起的訴訟。
然而,公司能夠證明雙方系協(xié)商一致解除的證據主要是已經支付經濟補償金,徐寧蘭則對此提出:如果如公司所說,雙方就沒有爭議,她也不會申請勞動仲裁。盡管她收到了這筆錢,但公司只要繼續(xù)履行合同,她便即刻退回。
為此,雙方打了一年多官司,直到1月10日二審法院才一錘定音:駁回公司上訴,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并向徐寧蘭支付產假工資、未休年假工資、電腦補助費等31885元。
因事請假被記曠工 遭辭退后又獲補償
今年31歲的徐寧蘭于2013年10月14日入職北京萬盈科技公司。當天,雙方簽訂了期限至2015年10月13日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其擔任網站產品策劃,每月基本工資為稅前1680元、獎金為稅前3300元、績效工資為稅前4000元。
2015年4月12日,因家中有事,徐寧蘭以電子郵件的形式向主管領導佟經理請假,計劃在4月15日至19日休息。當天,佟經理以郵件回復同意。4月15日,她又給公司夏總經理發(fā)送手機短信,明確請假事項,但未得到回復。4月18日,她實際休假3天后回公司上班,并拿著請假單找佟經理和夏總經理補假,但二人沒有當即答復,只是讓她將請假單先提交公司。
2015年5月2日,徐寧蘭將其懷孕的消息告知公司。5月8日,公司卻以其在4月15、16、17日3天無故未上班且事后未提交假條構成曠工為由,解除其勞動關系。5月9日上班時,她發(fā)現(xiàn)自己的電腦不能登陸操作系統(tǒng),便詢問原因。
而公司的答復是讓她在工作交接單上簽字確認雙方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此后,公司向其支付兩個月經濟補償金和一個月的代通知金共計26562.45元。
員工認為公司違法 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
“我若確實曠工違紀了,甭說懷孕,就是處于產假期間,我也會自動離開公司?!毙鞂幪m說,讓她生氣的是公司無中生有,把請假說成曠工,把沒有協(xié)商說成是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這算是講道理、守法紀的做法嗎?
為討回公道,她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裁決公司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并向其支付電腦補助費500元、2014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資920元,以及2015年5月10日至8月21日期間的工資34253元。
仲裁裁決后,雙方均不服,分別向法院起訴,后徐寧蘭撤回起訴。
2016年5月,公司起訴稱,徐寧蘭無故不上班,且事后未提交假條,故以曠工解除其勞動關系。此后,考慮到她是孕婦,在解除勞動合同后又經過雙方協(xié)商,最終達成了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的意見。為此,公司向其支付了經濟補償。
公司還稱,由于經濟補償金已經支付給徐寧蘭,她也確實收到了此款,故雙方勞動關系已經解除,公司不應當再支付其2015年5月10日至8月21日的工資。
對于電腦補助費,公司稱該費用已經包含在徐寧蘭2014年9月之后的工資中,并且已經足額支付,故不應再次支付。至于2014年的年假,徐寧蘭已經通過倒休的形式休完了,雖然公司不能證明具體日期,但不同意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
由于雙方勞動關系已經協(xié)商一致解除,而且徐寧蘭已經簽字確認,故公司不同意繼續(xù)履行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請求法院駁回徐寧蘭的全部請求。
徐寧蘭辯稱,其2015年之后的獎金部分增加,月工資總額增至1萬元。在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后,她繼續(xù)上班。在處置其電腦不能登陸操作系統(tǒng)時,公司脅迫她簽署了一系列交接手續(xù)。她這樣做是為了不影響公司及他人正常工作,并不代表她接受公司的決定。
徐寧蘭說,當天,公司確實提出協(xié)商解除雙方勞動關系,并愿意支付經濟補償,而她沒有接受,堅持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她沒有退還此款項,原因是公司解除其勞動關系后,她沒有經濟收入,且雙方訴訟尚未終結。她同意在法院確認雙方恢復勞動關系后,隨時返還。
未經協(xié)商即辭員工 公司處罰無據敗訴
法院審理查明,徐寧蘭提交了事先請假并經上級領導批準的電子郵件記錄,而公司辭退徐寧蘭所依據考勤管理制度與其制定的《企業(yè)規(guī)章管理制度》中關于因曠工辭退的規(guī)定標準不一致。同時,公司雖稱雙方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但不能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在徐寧蘭不認可雙方曾經協(xié)商的情況下,法院認定公司系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據此,駁回公司不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請求。
鑒于徐寧蘭在訴訟期間分娩生育,且堅持要求恢復雙方勞動關系,法院認為雙方勞動合同關系期限應順延至徐寧蘭哺乳期結束時止。
法院認為,徐寧蘭雖然已經填寫離職表、辦理工作交接手續(xù)并收取經濟補償金,但此舉并不能證明雙方系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故不認可公司該項抗辯理由。對于已付款項,雙方可協(xié)商解決或訴訟解決。
對于電腦補助,因徐寧蘭提交了公司領導批準其享受電腦補助待遇的證據,且公司未提交其已將電腦補助與徐寧蘭工資一并發(fā)放的證據,故法院對公司此項請求不予支持。對于未休假工資一事,因公司不能證明已經安排徐寧蘭休假,故應支付。
由此,法院判決公司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并向徐寧蘭支付電腦補助、未休年假工資、2015年5月10日至8月21日工資合計31885.16元。
公司不服判決,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庭審中,公司認可徐寧蘭通過電子郵件請假的事實,但表示佟經理并非部門負責人,無權批準其休假。徐寧蘭說,公司認定其曠工3天的依據,與公司《企業(yè)勞動規(guī)章制度》中1個月累計曠工達到5天、1年累計曠工10天可以辭退的規(guī)定不符。公司雖認可其有上述規(guī)定,但提交《考勤管理辦法》證明公司新規(guī)定是連續(xù)曠工超過2天,累計曠工超過3天可以辭退。徐寧蘭稱其沒見過《考勤管理辦法》,對其不認可。
徐寧蘭辯稱,公司作出解除勞動關系決定后,她當即提交《敦促糾正違法行為通知函》。該函通知公司:“對公司的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不予認可,請公司最遲于2015年5月16日開通我的工作后臺賬號,并通知我上班,否則將訴諸法律。2015年5月12日”。公司認可收到該函。
二審法院認為,公司主張與徐寧蘭系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并提交《解除勞動關系協(xié)議書》《員工離職補償金發(fā)放通知單》《離職交接單》《離職證明》予以證明。而徐寧蘭對此予以否認。
由于徐寧蘭僅在《離職交接單》、《離職證明》上簽名,未在《解除勞動關系協(xié)議書》《員工離職補償金發(fā)放通知單》上簽名,結合其在發(fā)生糾紛后發(fā)出的《敦促糾正違法行為通知函》及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等情節(jié),可見原審法院不采信公司主張并無不當。故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記者手記 徐寧蘭做對了什么?
徐寧蘭與公司之間的爭議終于劃上了句號?;仡櫞税傅木S權過程,記者發(fā)現(xiàn),徐寧蘭之所以能夠最終勝訴并在訴訟中一直處于有利地位,關鍵是她在公司作出辭退決定的時候頭腦冷靜、正確應對、留存了一些關鍵證據。
其中,她留存的用于請假的電子郵件、公司界定“曠工”含義的規(guī)章制度和自己書寫的《敦促糾正違法行為通知函》等,為還原事實真相提供了重要依據。
眾所周知,法律是維護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而正確應用法律的前提是依靠證據還原事實真相。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仲裁員作為居中裁判者,他們沒有親歷整個事件的始末,其用作定案及裁判的事實,只能依靠訴訟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來判斷。
事實上,證據及其收集并非那么難,只要員工在平時注意學習法律知識、注重將工作過程形成的勞動合同、工作記錄或其他資料保存下來,維權之時就是最有效、最直接的證據。在遇到維權事件時首先要想到的是保護、收集證據。有了這些資料,即使沒有形成官司,也可以有備無患!
需要提示的是,一些公司在侵害職工權益時,往往會采取“打擦邊球”、“掩耳盜鈴”、“瞞天過?!钡鹊燃總z,比如,讓職工領取一筆所謂的補償金,職工接受時不具體說明其用途,如果職工稀里糊涂簽了字,就視同“協(xié)商一致”。遇到此類情況,職工最好先詢問具體意圖,特別是遇到合同、約定簽字之前,先詢問一下法律人士、并拍攝或復印合同文本。總之,不要糊里糊涂地簽字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