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無”超齡農(nóng)民工受傷,照樣可享受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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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初,一直生活在鄉(xiāng)下的李阿姨入職到市郊某印刷廠任操作工。因這項工作存在一定的危險性,單位為她辦理了工傷保險,并按年繳納工傷保險費。然而,單位未與其簽訂合同,也從未為其辦理基本待遇。
2015年11月,年滿50周歲的李阿姨未辦理退休手續(xù)并繼續(xù)在印刷廠上班。2016年12月22日,她下班途中因雪后路面光滑發(fā)生交通事故死亡。警方認定,李阿姨負事故次要責任。
事后,人社局認定李阿姨在下班途中受到的交通事故傷害屬于工傷。但是,當單位向社會保險局申報李阿姨的工傷待遇時遭到拒絕,理由是李阿姨在發(fā)生事故時已達52歲,超過了法定退休年齡,對于李阿姨這種無、無養(yǎng)老保險待遇、無退休金之三無人員,即使認定為工傷,其工傷待遇也只能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在《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nóng)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中指出: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nóng)民,在工作時間內(nèi)、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進行工傷認定。
由此可見,《工傷保險條例》并未將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nóng)民工排除出其適用工傷保險待遇范圍。既然“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進行工傷認定”,那么,人社局就應當在工傷基金中支付李阿姨的相關工傷待遇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