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年5月9日,尚小紅被公司派往外地學習某種專項技術。一周后,正躺在床上午休的尚小紅,由于上鋪的床板脫落,導致被嚴重壓傷,不僅花去21萬余元費用,還落下七級傷殘。
事后,尚小紅曾要求工傷保險機構給予工傷保險待遇,但工傷保險機構認為尚小紅并不構成工傷。其理由是,尚小紅是于休息期間、在宿舍因為床板問題受到傷害,既不屬于學習時間,也不屬于學習場所,更與學習沒有任何關聯(lián),根本不具備工傷的構成要件。
尚小紅提起訴訟后,法院經(jīng)審理,支持了尚小紅的請求。
【點評】法院的判決書是正確的。雖然《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僅僅規(guī)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即刻意強調(diào)了工傷構成與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的關聯(lián)性。而本案當事人尚小紅于休息期間、在宿舍因為床板問題受到傷害,似乎由于與之相違,確實不構成工傷。
其實不然。鑒于外出學習所具有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職工外出學習休息期間受到他人傷害應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中已明確指出:“職工受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期間,在學習單位安排的休息場所休息時受到他人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也就是說,尚小紅的情形同樣構成工傷,照樣可以享受工傷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