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設計時尚新穎 工資高卻引來嫉妒
公司無故辭退設計師賠償10萬
工會律師:一案中若者有未盡權益 可另案申請索賠
入職8個月就成單位頂梁柱的張秀繡,卻因拿了高薪、即將懷孕生產而被艾順業(yè)家居用品公司無故辭退。近日,經(jīng)過仲裁、法院一審和二審,她終于領到了單位支付的10萬元工資。
但是,對于未獲得生育津貼,還有哺乳期工資,她心存疑惑。
北京市總工會服務中心公職律師胡芳對此解釋說,張秀繡未在此案中提及這兩項訴求,所以法院不予審理。勞動者發(fā)現(xiàn)在一起勞動爭議案件中有未盡權益的,可以另案再申請仲裁。
被單位無故辭退 設計師申請維權
2013年8月初,28歲的張秀繡經(jīng)過面試,正式入職艾順業(yè)家居用品公司做了一名設計師。當日,雙方簽訂兩年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月薪1萬元,每月10日發(fā)放上個月的工資,單位通過銀行發(fā)放。
張秀繡從小就喜歡畫畫,大學學的又是設計專業(yè),所以入職后很快設計出很多時尚新穎的家居用品,推向市場后非常搶手。
一個偶然機會,張秀繡聽說老板覺得給她定的薪水高了,以后懷孕生小孩,干不了活兒還得照樣給錢。她心里嘀咕:不會找轍給我降薪吧?
過了些日子,設計室里來了個剛畢業(yè)的大學生,月薪4000元。張秀繡心想:薪資多少是與能力大小掛鉤的,我工資高自有高的道理。
2014年3月31日早晨一上班,公司人事部通知她去一趟。到了之后才知道,單位已經(jīng)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了,但沒說什么緣由。
張秀繡火了:“我給公司設計了很多暢銷的產品,這個大家有目共睹的,現(xiàn)在生產不過來,是不是覺得可以過河拆橋了?你們也太沒人性了吧?”說著,便與人事部辦事員小劉吵了起來。從第二天起,她未再到公司上班。
2015年1月30日,張秀繡生下一男孩。小孩滿月后,她到仲裁機構申請維權,要求公司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并向其支付2014年3月15日至生育前的工資。
仲裁委裁決公司向其支付2014年3月的工資差額5000元,駁回了其他請求。
不服裁決
員工訴訟獲賠10萬
“單位無故辭退我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仲裁委僅支持這么點工資,我不服!”于是,張秀繡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庭審時,為證明公司違法解除,張秀繡提交了她與公司人事部小劉的談話錄音:
小劉:你在3月15日已經(jīng)被正式解聘了,所以你現(xiàn)在不是這兒的員工。請你交出門禁卡,收拾一下自己的東西離開辦公室吧。
張秀繡:誰通知我了?不能光憑你們嘴上這么一說吧,得給我發(fā)紙質的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
小劉:這個已經(jīng)發(fā)過了。
張秀繡:我沒收到。你們發(fā)給誰了?什么時候發(fā)的?
小劉:3月15日發(fā)的,你自己也簽字了。
張秀繡:不可能。我根本沒收到過這種通知,更沒簽過字……
公司人事部鄭主任對錄音的真實性、證明目的均不認可,表示這是張秀繡與小劉在商談工作時發(fā)生矛盾,此后其未再到公司上班。次月發(fā)放工資時,單位已向她全額支付了工資,不同意再支付任何費用。
對方剛說完,張秀繡馬上提交了自己工資卡的銀行交易明細,上面顯示2014年3月工資數(shù)額為4000余元,鄭主任對其真實性不持異議。
結合雙方的陳述及證據(jù),法院認為用人單位應當掌握員工的入職、離職、工資發(fā)放、出勤等方面的證據(jù)。在本案中,公司對于雙方勞動合同的解除、張秀繡被解聘、當月工資的發(fā)放情況等負有舉證責任,而單位并未就此提供證據(jù),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2條規(guī)定,公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因此,對張秀繡主張被單位辭退及當月工資僅支付4000余元予以采信。
因單位與張秀繡解除勞動合同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法院認為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此外,雙方勞動合同到2015年8月31日期滿,張秀繡于2015年1月30日生小孩,其勞動合同應順延至2016年1月30日其哺乳期結束,因此后雙方未就續(xù)簽勞動合同達成一致,所以張秀繡要求在2016年1月30日后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訴求于法無據(jù),法律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決公司向張秀繡支付2014年3月工資差額、2014年3月15日至2015年1月29日期間的工資等共計10萬元。
單位上訴
證據(jù)不足輸理賠錢
單位不服判決,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公司與張秀繡的勞動關系已于2014年3月15日解除,即使沒解除,她從當年4月1日起未再上班屬于曠工,按規(guī)章制度也得辭退她?!编嵵魅伪硎?,張秀繡是2015年1月30日生的小孩,其懷孕是發(fā)生在雙方解除勞動關系之后,所以,無論如何單位都無需支付2014年4月1日以后的工資。并當場提交考勤表、公司規(guī)章制度等作為證據(jù)。
張秀繡不認可對方兩份證據(jù)的真實性及證明目的,稱沒收到過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提交證據(jù)證明其正式履行了請假程序、整理電話錄音證明,以及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未達成一致且明確表示要繼續(xù)上班。
法院認為,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證明雙方就勞動合同解除已達成了一致意見,因此,對公司主張雙方已解除勞動關系的主張不予采信。雙方當事人就解除勞動合同一事發(fā)生糾紛,并對之后的出勤情況各執(zhí)一詞,張秀繡對單位提供的考勤表不予認可,在此情況下,公司提交的證據(jù)無法充分證明曾以曠工為由與張秀繡解除勞動關系,所以,單位與張秀繡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一審法院認定雙方勞動合同應履行至張秀繡哺乳期結束并無不當。
另外,《勞動合同法》第30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guī)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shù)厝嗣穹ㄔ荷暾堉Ц读?,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fā)出支付令。
第48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xù)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jīng)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支付賠償金。故一審法院認定單位應向張秀繡支付10萬元產假以外的工資依法有據(jù)。最后,二審法院終審判決駁回單位上訴,維持原判。
近日,艾順業(yè)家居用品公司向張秀繡支付了10萬元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