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
李小姐因為擔心公開自己的婚姻狀況會給自己的求職造成障礙,因此,李小姐在入職A公司(任職行政經(jīng)理)時選擇“隱婚”。但是,當李小姐領取到A公司的員工手冊時,員工手冊中明確規(guī)定:員工入職時應在入職登記表中如實填寫婚姻狀況、生育狀況,請務必保證您所提供的個人資料的真實性,否則,視為提供虛假資料,公司有權隨時解除合同,且不支付任何經(jīng)濟補償??吹竭@里,李小姐開始擔心自己“隱婚”,他日A公司會以其入職時隱瞞婚姻狀況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為了打消心中的顧慮,李小姐就此問題進行了咨詢。
其實,在評測公司員工手冊時,發(fā)現(xiàn)很多公司的員工手冊中都有類似的規(guī)定,那么,員工入職時隱瞞婚姻狀況是否構成欺詐呢?
律師說法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第(六)項之規(guī)定: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婚姻狀況屬于個人隱私,勞動者只對擬任工作崗位直接相關的事項有如實陳述的義務。勞動者對與勞動合同無關事項的隱瞞是否構成欺詐?勞動者違反如實說明義務,可能導致的后果是使用人單位違背真實意思表示而訂立勞動合同,進而行使即時解除合同的權利。欺詐的構成要件要求行為人進行的虛假陳述或者隱瞞的事實,是足以使相對人作出決定的重要事實。
《勞動合同法》第八條也規(guī)定,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這一規(guī)定實際上是限定了用人單位了解勞動者個人信息的范圍,即僅限于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部分,如學歷、資格證書、工作經(jīng)驗、專業(yè)技能、獎懲情況等。具體到本案中,李小姐入職的隱瞞是基于個人隱私行為。該些行為根本未造成雙方勞動合同的履行,更未有給用人單位帶來任何損害,因此不構成欺詐。
鑒于此,我們建議人力部門在了解員工信息時,應本著以下原則:應當結合勞動者所處工作崗位,從該事項對勞動者正常履行勞動合同有無影響的角度考慮,具體可以考察如下因素:是否為勞動者提供勞動的必要條件或基本執(zhí)業(yè)資格,是否是勞動者所處崗位的正常職業(yè)要求,是否影響勞動者的工作能力或工作效果,以及是否是公司運營管理的合理需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