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女士就職于某電腦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孫女士休完產假回到工作崗位,上班沒多久因腸胃炎提出請假,公司予以批準。當假期結束后,孫女士又以腰椎問題需要住院為由提出請一個月假,公司要求其交診斷證明和履行請假手續(xù),她不予理睬并一周沒有上班。后來,公司偶然發(fā)現孫女士曬出了自己學開車的消息,遂派專人到醫(yī)院探望核實,確認她并未住院。
??2015年10月,公司向仍在哺乳期的孫女士下發(fā)了解除通知書。收到通知書的孫女士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公司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仲裁委在調查案情時了解到,電腦公司有一套完善的請休假制度,即員工請假需使用電腦通過公司內部系統向分管領導請假,分管領導批準后再上報主管領導,最終主管領導批準之后方可休假。孫女士熟知公司規(guī)章制度,卻未按照公司規(guī)定使用內部系統向分管領導提出請假申請,在沒通知任何人的情況下沒去上班長達一周時間,公司按照管理規(guī)定,孫女士屬于曠工行為,所以辭退了她。
??女職工的“三期”指孕期、產假和哺乳期,是女職工因妊娠、生育、撫育嬰兒所處的特殊生理時期。處于“三期”的女職工需要用人單位和社會的特別關懷,《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第五條中規(guī)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strong>
那么,是不是女職工只要是在“三期”期間,用人單位就不能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呢?也不完全是這樣。
??用人單位不可在女職工“三期”期間以女職工不勝任工作等理由隨意與其解除勞動關系,但若是女職工依仗自己在“三期”期間,任意違反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或者是在“三期”期間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用人單位仍可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中安盛CNZSHR觀點: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第五條中規(guī)定公司不能在“三期”內與女職工解除勞動關系,但在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