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2012年9月12日,孫某與某科技公司簽訂合同,約定孫某的崗位為實驗室研究員,月工資為6400元。
2014年4月1日,孫某的月工資調整為8200元。
2014年7月,孫某懷孕。
2014年8月以后,孫某每月領取工資3000元。
科技公司稱因孫某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職責,故對孫某工資進行相應扣減。
孫某在經過勞動仲裁裁決后起訴至法院,要求科技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資32000元。
孫某表示因其懷孕,不宜再進入實驗室工作,但其一直在實驗室外的辦公區(qū)工作,工作內容包括撰寫實驗報告、整理實驗數(shù)據(jù)等。
法院經審理認為: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婦女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科技公司在孫某懷孕期間降低其工資的做法明顯違反了國家的規(guī)定,應當將降低工資部分補發(fā)給孫某。故依法判令科技公司支付孫某扣發(fā)的工資32000元。
法官說法: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本案中,科技公司主張因為孫某從事的的工作無法達到公司的要求,不能正常履職,故對其工資進行扣減。但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對女職工懷孕期間的工資不得降低,科技公司的行為違法,故法院依法判決予以補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