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自2011年7月起施行,遭遇工傷后,者在與用人單位交涉無果的情況下,多了一個獲得賠償?shù)耐緩健蛏绫2块T申請先行支付。但用人單位也不是自此高枕無憂了,社保部門還將向其追償,確保責任到人。
2011年1月,秦某等5人共同出資成立了一家紡織公司。當年9月,員工翟某在工作時壓傷左手食指,被認定為工傷,可某公司沒有為翟某繳納社保,也遲遲不支付他應得的工傷待遇。翟某提出勞動仲裁,仲裁委于2012年12月作出裁決,認定翟某因公受傷,應當按規(guī)定享受工傷待遇,因某紡織公司未為翟某參保,其工傷待遇應由某公司直接支付。
即便有了裁決書,翟某仍舊沒能拿到錢,他只得向吳中法院申請執(zhí)行。執(zhí)行中法院查明,在裁決之前,某紡織公司已于2012年9月辦理了工商注銷登記,裁決主體不適格,遂作出了不予執(zhí)行裁定。
2014年5月,翟某向吳中區(qū)社保中心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一方面,依規(guī)定,翟某應該申請撤銷原仲裁裁決并申請重新仲裁,但這樣歷時較久,不利于勞動者的權利保障;另一方面,社?;鸬南刃兄Ц对诮K尚無操作細則??紤]到這種特殊情況,吳中區(qū)社保中心就翟某的先行支付申請向上級報批,并仔細核查翟某的申請材料,社保中心認為翟某符合《社會保險法》第41條先行支付的條件,同意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翟某工傷保險待遇5萬余元。
獲得先行支付后,翟某將追償權轉移給吳中區(qū)社保中心。社保中心將某紡織公司5名原股東起訴到吳中法院,認為秦某等人作為某公司的原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知曉翟某的工傷事故尚未處理,然而5人在擔任公司解散清算組成員時,卻未將該筆債務列入清算范圍,存在過錯,要求5人償還社保中心先行支付給翟某的5萬余元。經(jīng)過法院釋法析理,秦某認識到錯誤并與社保中心達成和解,履行了全部付款義務,社保中心撤回起訴。
法官提醒:職工被認定為工傷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可以持工傷認定決定書和相關材料向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書面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一是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二是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費用的;三是依法經(jīng)仲裁、訴訟后仍不能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法院出具中止執(zhí)行文書的;四是職工認為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由用人單位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