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李迎春,盈科律師事務所
合同法對用工單位退回被派遣勞動者的情形有所涉及,但僅規(guī)定被派遣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guī)定情形,用工單位可以退回?!秳趧张汕矔盒幸?guī)定》對退回條件作了補充并進行了有條件的限制,為了有助于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及被派遣勞動者掌握這些退回的具體規(guī)定,我對其做了歸納整理,供參考!
一、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11種退回條件
勞動合同法第65條規(guī)定,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guī)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按照上述規(guī)定,被派遣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以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給用工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營私舞弊,給用工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5)被派遣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對完成本用工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工單位或勞務派遣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因被派遣勞動者以欺詐手段使勞務派遣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或者是被派遣勞動者以欺詐手段使用工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與其建立用工關系的;
(7)因被派遣勞動者以脅迫的手段使勞務派遣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或者是被派遣勞動者以脅迫的手段使用工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與其建立用工關系的;
(8)因被派遣勞動者乘人之危,使勞務派遣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或者是被派遣勞動者乘人之危,使用工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與其建立用工關系的;
(9)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0)被派遣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工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11)被派遣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被派遣勞動者因以上(1)-(9)種情形被用工單位退回的,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被派遣勞動者因以上(10)-(11)種情形被用工單位退回的,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應該依據(jù)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需支付經濟補償。
二、勞務派遣暫行規(guī)定中的12種退回條件
依據(jù)《勞務派遣暫行規(guī)定》的相關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以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1)勞務派遣用工關系建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務派遣用工無法履行,用工單位提出退回的;
(2)用工單位依照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進行重整,需退回派遣人員的;
(3)用工單位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需退回派遣人員的;
(4)用工單位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需退回派遣人員的;
(5)其他因勞務派遣用工關系建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經濟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無法繼續(xù)勞務派遣用工,用工單位需退回的;
(6)用工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7)用工單位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
(8)用工單位被責令關閉的;
(9)用工單位被撤銷的;
(10)用工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11)用人單位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xù)經營的。
(12)勞務派遣協(xié)議期滿終止的。
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后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依據(jù)《勞務派遣暫行規(guī)定》第15條、第17條規(guī)定,被派遣勞動者因上述(1)-(12)情形被用工單位退回,勞務派遣單位重新派遣時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被派遣勞動者不同意的,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依法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如勞務派遣單位重新派遣時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被派遣勞動者不同意的,勞務派遣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被派遣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解除,派遣單位也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特別注意,被派遣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情形的(即老、弱、病、殘、孕),在派遣期限屆滿前,用工單位不得依據(jù)上述第二類12種退回條件中的(1)-(5)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派遣期限屆滿的,應當延續(xù)至相應情形消失時方可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