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2010年9月被某商業(yè)公司聘用,雙方簽訂了為期3年的合同。2013年9月10日,勞動合同到期,但該公司由于內部原因拖到12月20日才與孫某續(xù)簽了勞動合同,期限自2013年9月1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續(xù)簽勞動合同后,孫某要求公司支付2013年9月11日至12月20日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被公司拒絕。孫某遂向當?shù)貏趧尤耸聽幾h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商業(yè)公司支付延后續(xù)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該公司辯稱,續(xù)簽的勞動合同已經明確了履行期間從2013年10月11日開始,與前一個勞動合同的期限有效銜接,不存在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問題,不應支付雙倍工資。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在需要續(xù)簽勞動合同的時候,用人單位不能延后簽訂,應在勞動合同到期前1個月內征詢勞動者的意見。如果勞動者同意續(xù)簽,則雙方在該到期前1個月內續(xù)簽?!秳趧雍贤ā返?/span>82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該公司在2013年9月11日至12月20日期間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應當支付在此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最終,仲裁委裁決支持了孫某的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