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某飼養(yǎng)了20只羊,去年與本村村民周某達成購買飼料的口頭協(xié)議,許某以每公斤3元的價格購買周某的飼料1000公斤,今年2月10日交貨付款。今年元旦,許某家存放飼料的棚子不慎起火,飼料燒盡,于是找到周某要求交付之前購買的飼料。周某則稱他現(xiàn)在要羊不要錢,要求許某以5只羊折抵飼料款。許某迫于飼料供給的艱難,同意了周某的提議,用羊換取了1000公斤飼料。但次日,許某后悔找到周某,表示愿用錢買回羊,周某則予以拒絕。雙方爭執(zhí)不下,于是兩人一起來到小湯山援助工作站咨詢。
法律分析: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quán)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gòu)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quán)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gòu)變更或者撤銷。本案中,由于許某飼料燒壞,周某在對方急需草料之際強迫對方用羊換取自己的1000公斤飼料,許某迫于情況緊急,不得已答應了對方的苛求,用自己價值5000元的羊換取了對方價值3000元的飼料,顯然周某提出的要求明顯不公平、不合理,雙方訂立的合同屬于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該合同為可撤銷合同。小湯山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議許某,可以在法定的撤銷權(quán)期間(1年內(nèi))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gòu)變更或者撤銷雙方訂立的買賣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