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我與一家公司在彼此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了書面合同。之后,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在合同簽了自己的名字。半年后,公司因工作部門調整需要精簡人員,于近日以公司沒有在與我的勞動合同中加蓋印章為由,要求確認勞動合同無效。據(jù)此,公司要求我立馬走人,且不給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請問:我的勞動合同究竟有沒有效?
讀者:嚴琳琳
嚴琳琳讀者:
你的勞動合同是有效的。公司的做法是錯誤的、違法的。
一方面,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勞動合同中簽字與加蓋公司印章的目的一致。
《民法總則》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依照或者法人章程的規(guī)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span>
這就是說,在簽訂勞動合同這一民事活動中時,法定代表人簽名是代表用人單位行使職權,體現(xiàn)的用人單位的意志和意思,且為法律所許可。而在勞動合同中加蓋公章,同樣是代表用人單位行使職權,所體現(xiàn)的同樣是用人單位的意志和意思。從這個角度來說,法定代表人在勞動合同上簽字或者加蓋用人單位公章,兩個行為法律的指向并無實質區(qū)別,甚至是完全一致的。這對于你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也不例外。
另一方面,只有法定代表人簽字的勞動合同照樣具有法律約束力。
《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分別規(guī)定:“當事人采取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生效的,依照其規(guī)定。”本法第五十條還特別指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從這些規(guī)定看,除特殊合同外,一般合同的成立、生效,并沒有要求必須同時具備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加蓋用人單位印章,或者只有加蓋用人單位印章才有效。對于并非特殊合同的勞動合同,其效力的認定所要注重的是雙方合意,而不是蓋章與否。
由于你與公司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出于彼此自愿,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法律規(guī)定的無效情形,所以,在已經履行半年之后是合法有效的。即使該合同只有法定代表人的簽名,公司也不能以欠缺公章為由否定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