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師: 您好!
我在一家私企上班,面試后說試用期2個月,但沒有和我簽合同,也沒有簽試用期合同?,F(xiàn)在已經(jīng)過了一個月試用期,我每次問公司的行政,他都說等我轉(zhuǎn)正后再補簽勞動合同。請問:公司這樣做是不是侵犯了我的權(quán)益?
謝謝您的答復。
答: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7條、第10條及第82條第1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建立勞動關(guān)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guān)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法實施條例》第6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據(jù)此,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