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時被其他員工打傷,如果該員工未違反治安管理的,是否應認定為工傷?
答:根據(jù)《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但有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殘或者自殺情形之一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