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如果未安排勞動者休年休假,如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
企業(yè)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由于實踐中勞動者未休假期間,用人單位是按照正常月薪支付工資,也就是說已經支付了100%的工資,因此在核算的時候,另行支付200%的工資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