煮飯阿姨被調做數控車工,獲賠經濟補償1萬多元
案由:章蘭于2000年10月進入廣州市番禺區(qū)石基鎮(zhèn)石基南番電器機械廠(以下簡稱“南番電器廠”)從事清潔與煮飯工作。2011年8月,南番電器廠將47歲的章蘭調至車間做數控車工,章蘭因其年齡和文化程度等原因不同意調動,也未再回該廠上班。雙方就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發(fā)生爭議。
法院審理認為,章蘭自入職南番電器廠以來一直從事清潔與煮飯工作,現該廠單方調整其工作崗位,未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且兩個工作崗位的工作要求、內容、性質均發(fā)生重大變化。該崗位調整實際上改變了雙方當初建立的目的,章蘭以用人單位沒有按原約定提供勞動條件為由,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并主張經濟補償金,符合規(guī)定,故判決南番電器廠向章蘭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1萬多元。
法官點評: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應具備充分合理性,其用工自主權應在合法合理的范圍內行使。本案用人單位單方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表面上看沒有降低勞動者工資待遇,也不具有侮辱性及懲罰性,但實際上勞動者并沒有能力勝任新崗位,用人單位是變相辭退勞動者,故應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