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十要點
一、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具有從屬性。
二、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是否具有排他性。
三、勞動關系建立的原因,是否具備勞動條件。
四、工作地點:是否在用人單位辦公場所辦公。
五、經營風險責任的承擔:勞動者造成損失,是否由用人單位承擔風險。
六、報酬的計算方式:是否按時支付,納入單位的成本核算。
七、工作過程以及工作過程是否具有可替代性。
八、有無體現一方勞動力與另一方生產資料的結合。
九、有無國家強干預性。
十、工具由誰提供、雙方有無建立勞動關系的意愿等。
勞動關系建立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即“用工”是勞動關系建立的關鍵。通常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建立的憑證,但有勞動合同不代表有勞動關系,沒有合同或者合同名稱是其他合同也不代表不是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關系認定,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簽訂勞動合同如何證明勞動關系?
1應聘登記表、入職登記表、錄用通知書、面試通知短信等;
2工作服、出入證、廠牌、工作證、技術認定證書、專業(yè)證書年檢記錄等能夠證明職務身份的證件;
3工資單、工資收入證明(需會計人員簽名)、社會保險記錄單、企業(yè)年金單、住房公積金單或其他工資發(fā)放記錄等(工資發(fā)放為現金可忽略);
4打卡記錄、考勤記錄、加班通知等;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除非該同事已經離職,否則該條不太有可操作性);
6發(fā)表有自己作品的公司內部刊物或者公司網站有關自己事跡的報道;
7工作記錄單,本人代表公司簽訂的采購合同、銷售合同,客戶業(yè)務記錄等;
8由公司簽字的崗位職責說明書、薪資確認書、調崗通知書、解除通知等;
9公司或者公司工會發(fā)出的本人是當事人的榮譽證書、獎狀、懲罰通知單、工會會員證(甚至印有公司字樣的保溫杯等);
10工作中來往郵件、qq聊天記錄、微信記錄、工作安排短信記錄等;
11與公司領導談話、工作情況的錄音、錄像;
12財務借款單、報銷憑證等;
13因交通事故引發(fā)工傷,交警部門調查詢問的筆錄;
14勞動監(jiān)察部門投訴登記、詢問調查筆錄等;
15信用卡賬單郵寄地址為單位。
法律依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fā)(2005)12號]
第一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組成部分。
第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fā)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